发布时间:2025-10-15 17:10:32    次浏览
本报讯(记者/邓贤志)日前,有市民致电本报“民生热线”,称他在本月6日晚在高新区一公司保安室内值班时,被厂内一饮醉酒的工人打伤,花去治疗费800多元,打人者事后已赔偿医药费1800元。自己欲再到高新区社保局报销治疗费时,却被告知不可报销。17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报料人梁伯所就职的公司。他告诉记者,他今年59岁,是该公司一名保安,本月6日晚上8时51分,他正在保安室值班,公司一名满嘴酒气的同事梁某闯进来,不由分说向他头部连击数拳,后被闻讯赶来的另外两名同事拦开,并报警。随后,他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他的右眼角和左耳后根裂伤流血,颞部出现肿胀、瘀黑等症状,共花去治疗费833.5元。事后,经两人居住地所属村委会干部和民警调解,梁某向梁伯赔礼道歉,并签署《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梁伯1800元。梁伯说,公司已为他购买社保,他拿着医药单据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高新分局欲报销,谁知却被告知不符合相关政策,不予报销。对此,他感到很疑惑。对于梁伯被打事件,该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欧小姐却另有一番说辞,据调查了解,事发当晚,喝了酒的梁某看见梁伯在值班时打瞌睡,便上前指责。由于平时两人素有积怨,一言不合便发生口角,并很快由口角之争转为动手。至于报销医药费一事,她曾与梁伯一起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高新分局和市人社局高新分局分别咨询了解过,虽然公司已为所有员工购买社保,但根据相关社保政策,梁伯所花医药费不属报销范围。记者随后来到市社保基金管理局高新分局。该局医疗保险股负责人告诉记者,梁伯欲报销医药费一事,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已多次向其耐心解释过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工伤保险》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另外,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十条第二点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梁伯与梁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第三人梁某已向梁伯作出医药费赔偿,综上所述,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